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玉禄、安重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禄,安重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66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禄,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向阳里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安重月,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禄与被执行人安重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