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门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门业公司,某实业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357号原告:某门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元,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实业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门业公司诉被告某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某门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门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门业公司撤回对某实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2元,减半收取11921元,由某门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