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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旭明与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明,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吕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717号原告:李旭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飞,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巷贤镇东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宁。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公寓A-1022-1023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宁。被告:吕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李旭明与被告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吕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旭明负担。审判长  韦福龙审判员  莫 遥审判员  谭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 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