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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李之昌、昆明罗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之昌,昆明罗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84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赵寅、刘文峰,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之昌,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被告昆明罗州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商城C12-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罗陈丽。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曰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虞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