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执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执行人孙某2,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执行人孙某3,女,193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3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2、孙某3、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10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号为×××德雅阁牌小轿车过户至孙某1(身份证:×××)名下。执行员  唐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妍-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