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义江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808号被执行人杨义江,本院在执行杨义江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义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义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受理执行通知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