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胡宗洋劳动争议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胡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44号申请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二段236号。法定代表人李汝津。委托代理人马晨飞。被申请人胡宗洋。申请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宗洋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8月15日,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宗洋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