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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957扬州一贷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一贷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蒋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一贷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北路68号1-43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广宏,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现下落不明。扬州一贷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广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广宏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账户冻结;于2017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K×××××小轿车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蒋广宏住所地进行调查,拍摄照片入卷存档,与该房屋实际所有人谈话调查并形成笔录;4、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蒋广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蒋广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