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1879杨新锋与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锋,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东普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