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平祥与清远市鸿德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祥,清远市鸿德雅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405号原告:李平祥,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清远市鸿德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三路32号清远义乌商贸城A区第四层第7-22、41-58及中庭。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军。原告李平祥诉被告清远市鸿德雅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李平祥负担。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欣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