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刘述发、廖梓爱、廖名亮、尹长凤、徐国峰、刘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刘述发,廖梓爱,廖名亮,尹长凤,徐国峰,刘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述发,男,汉族,1949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廖梓爱,女,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廖名亮,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尹长凤,女,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徐国峰,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刘方容,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刘述发、廖梓爱、廖名亮、尹长凤、徐国峰、刘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