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孟峰与刘清坤、刘碧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峰,刘清坤,刘碧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869号原告:刘孟峰,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清坤,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碧霜,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刘孟峰与被告刘清坤、刘碧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刘孟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刘孟峰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刘孟峰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益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