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张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张威,谢喜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826号原告(申请人):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家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申请人):张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谢喜林,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在原告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威、第三人谢喜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便于判决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张威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被申请人)张威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申请人)武汉曙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振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