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乃新与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新,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64号申请人:张乃新,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永,职务,村主任。申请人张乃新与被申请人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乃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价值43.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宝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5R8**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乃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滦平县平坊满族乡于营村村民委员会的价值43.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