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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法、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法,王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小法,曾用名王法行,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黄木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生,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虎山路****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49********。一审被告:王法平,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再审申请人王小法因与被申请人李新生及一审被告王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小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琦代理审判员  郑志成代理审判员  蒋知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