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桃阶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桃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督11号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明珠豪庭四栋一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吴泉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桃阶,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桃阶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2017)鄂9004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桃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书面异议。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张桃阶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9004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88元,由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