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诉徐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徐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4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徐海山,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兰诉徐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北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