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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凤兰诉徐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徐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41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徐海山,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兰诉徐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北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