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卫明与聂兰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明,聂兰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238号原告:马卫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兰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区,现住址。原告马卫明与被告聂兰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原告马卫明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华然人民陪审员  何英娥人民陪审员  杜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