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志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曹程林,贾惊治,曹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严志国,男,生于1951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曹程林,男,生于1985年4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被执行人贾惊治,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家住来凤县。被执行人曹怀昌,男,生于1957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现外出无法联系。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曹怀昌偿还申请执行人严志国借款167200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17日至付清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2、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对被执行人曹怀昌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3、被执行人曹怀昌承担3000元诉讼费,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承担600元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曹怀昌外出无法利息,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志国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严志国与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定于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严志国债务44000元(其中本金334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严志国同时放弃对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的其他执行请求;若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2、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支付上述款项后,此案与被执行人贾惊治、曹程林无关。申请执行人严志国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曹程林、贾惊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屏蔽;3、对下欠其他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严志国仍有权找被执行人曹怀昌继续执行追偿;4、考虑到被执行人曹怀昌外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严志国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伦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