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恒,黄启友,李传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朝恒,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黄启友,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李传增,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恒、黄启友、李传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