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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龚某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5479.04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将其冻结(因系统故障未对其划拨)。被执行人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龚某某支付申请人20000.00元现金,并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龚某某的执行请求。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屏蔽被执行人龚某某失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5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