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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曹某偿还原告秦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3500元),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80元由被告陈某某、曹某负担。但被执行人的案外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现查明案外担保人陈某甲在某某银行账号2710111801109000410258中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案外担保人陈某甲在在横山农商银行账号2710111801109000410258中的存款12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白天明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