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波与孙尤勇、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孙尤勇,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698号原告:陈波,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孙尤勇,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斌,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波与被告孙尤勇、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孙尤勇返还借款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冯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日,被告孙尤勇向原告陈波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冯斌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被告孙尤勇至今未予返还,被告冯斌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尤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波借款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冯斌对被告孙尤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斌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尤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尤勇、冯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