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明、管连芬等与束亚甄、崔永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管连芬,吴蓓,吴魏禾,束亚甄,崔永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4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管连芬,女,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蓓,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魏禾,男,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束亚甄,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崔永萍,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都市华城3幢7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管连芬、吴蓓、吴魏禾与被执行人束亚甄、崔永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