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秀艳、丁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710790385Y。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回族,1984年出生。被执行人:丁某某,男,回族,1958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款32573.17元,执行费389元,合计3296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32592.2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丁某某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丁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