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倪正宇与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正宇,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倪正宇,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倪正宇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6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