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806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李传玉,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丁咏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金霞,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