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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