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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衣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8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衣全,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转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衣全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指控:2017年3月3日夜,被告人陈衣全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新名门酒店驶往新华侨大酒店。21时31分左右,途经大洋街道临海大道北侧辅道与云湖路叉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衣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被告人陈衣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衣全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衣全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衣全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衣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衣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