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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延明与被告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延明,谢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687号原告:郝延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谢文礼,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郝延明与被告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至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4日,谢文礼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7年6月15日,本金至今未清偿。因原告现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文礼承认原告郝延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文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郝延明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谢文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