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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郝保军申请执行王春涛、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保军,王春涛,贺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579号申请执行人郝保军,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号院。被执行人王春涛,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院。被执行人贺建霞,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院。郝保军申请执行王春涛、贺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王春涛、贺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保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春涛、贺建霞负担。因王春涛、贺建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8日权利人郝保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建霞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46号院7号楼的房产一套。二、将被执行人王春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62号楼东5单元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