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李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李孟,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305号。法定代表人:黎权祥,局长。被执行人:李孟,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的岑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除李孟、李龙违章建筑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81行审8号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岑国土资处决字(2016)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以处罚决定与现状的处罚建筑情况不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桂048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