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凤与林性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林性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046号原告:林凤,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狮,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性旺,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玉山村玉荷西路104国道东侧招亮停车场综合楼一层店面。负责人:陈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凤与被告林性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林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性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凤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撤回对被告林性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连江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5元,由原告林凤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