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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开芳与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芳,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5号原告:王开芳,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士恒,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鑫,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沂高新区。原告王开芳与被告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开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以个人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与2016年3月20日补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开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