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催8号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黄泰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雯洁,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9日、票号为3020005326309386、出票人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9日,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到该票据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