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缪逸莹与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逸莹,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714号申请人:缪逸莹,女,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鸣。原告缪逸莹与被告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缪逸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梓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