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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蒙蒙与王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蒙蒙,王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66号原告:陶蒙蒙,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金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蒙蒙诉被告王金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通知原告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蒙蒙的起诉。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