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蒙蒙与王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蒙蒙,王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66号原告:陶蒙蒙,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金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蒙蒙诉被告王金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通知原告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蒙蒙的起诉。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