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晋与刘智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晋,刘智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335号原告:杨晋,男,1975年3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智彪,男,1987年8月3日出生。原告杨晋与被告刘智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晋以与被告刘智彪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原告刘智彪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晋以与被告刘智彪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智彪的起诉,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晋负担。审 判 员  胡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