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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桂霞、淄博森煜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霞,淄博森煜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45号申请执行人:马桂霞,女,汉族,1967年1月16日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森煜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组织机构代码:561440452。法定代表人:张金燕,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桂霞与被执行人淄博森煜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淄博森煜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1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桓劳人仲案字〔2016〕第413号仲裁裁决,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马桂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缺乏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桂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