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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秦明、杜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秦明,杜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秦明,男,汉族,1946年6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杜海英,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余秦明与被执行人杜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秦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海英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杜海英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余秦明款项2727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海英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 江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海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