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发贵与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贵,宜宾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75号原告:徐发贵,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号。原告徐发贵与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 洪审 判 员 游治斌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