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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志魁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40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付志魁,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执行的追缴付志魁罚金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付志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舜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