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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京成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京成,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424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邹京成,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本院在执行邹京成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受理了邹京成申请执行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袁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人邹京成与被执行人袁伟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勇 审 判 员  胡宗华 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