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芳,孙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3554D。法定代表人:曹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任芳,女,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户籍地崇仁县,现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孙超国,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系任芳丈夫。本院在执行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芳、孙超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任芳、孙超国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7.963819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7.963819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2016)赣10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