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谭万清与被彭国辉、张小芳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清,彭国辉,张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谭万清,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被执行人彭国辉,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小芳、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万清与被执行人彭国辉、张小芳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