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邓概亮与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概亮,梁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民初935号原告邓概亮,男,壮族,1976年12月21日���生,南宁市人,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委托代理人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美芬,女,1964年9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邓概亮与被告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概亮的委托代理人刘启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美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概亮诉称,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同意后,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5万元给被告,又于2015年10月26日提取2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时林某,4作为现场见证人。被告收到借款后于2015年10月26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和现场见证人林某,4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美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邓概亮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借款事实;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汇付借款5万元给被告。原告邓概亮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林某,4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邓概亮交付20万元借款给被告梁美芬。被告梁美芬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邓概亮与被告梁美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有何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被告梁美芬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至被告梁美芬银行账户62×××78内。2015年10月26日,原告邓概亮去到被告梁美芬的红岭养猪场办公楼,在借款见证人林某,4的见证下,原告邓概亮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梁美芬。被告梁美芬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载明:“今向邓概亮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从2015年10月26日到2016年6月30日止还清。特立此据(收到现金贰拾万元,转账伍万元)。现场见证人:林某,4,450111196210013455;借款人:梁美芬,,2015年10月26日。”林某,4、梁美芬分别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邓概亮遂于2017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美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美芬向原告邓概亮借款250000元,有被告梁美芬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并有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原告邓概亮提供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梁美芬向原告邓概亮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邓概亮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美芬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至今一直未能偿还,因此,梁美芬依法负有���邓概亮返还上述借款的义务,故原告邓概亮请求被告梁美芬返还借款250000元,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美芬返还原告邓概亮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梁美芬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明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