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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金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89号罪犯唐金朋,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州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金朋犯盗窃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金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2月5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唐金朋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金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