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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琼、武汉市小蓝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琼,武汉市小蓝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琼,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迪,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小蓝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台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马琼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小蓝鲸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艺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