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与周二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周二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488号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负责人:刘霞。被告:周二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诉被告周二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徐水区永安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审 判 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淼书 记 员 刘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