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颜嵘与林会兰、宋丹、株洲华源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嵘,林会兰,宋丹,株洲华源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563号原告:颜嵘,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林会兰,女,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被告:宋丹,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株洲华源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和合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林会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嵘诉被告林会兰、宋丹、株洲华源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会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128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利容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周仲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